2017年馬來西亞國際連鎖加盟展(MIRF)-臺灣連鎖品牌館

2017/07/13~2017/07/16

參加作業規範

一、活動介紹:
(一)名稱:2017年馬來西亞國際連鎖加盟展(MIRF)-Malaysia International Retail and Franchise Exhibition-Taiwan Franchise Brand Pavilion
(二)日期/地點:106713日(四)至716日(日)/Mid Valley Exhibition Center
(三)展覽簡介:本展由馬來西亞連鎖協會主辦,2016年共有逾250個海內外參展商參展,馬國連鎖協會將該展設定為馬國規模最大的零售、特許經營及授權業務展會。
(四)預定徵集廠商數:10家廠商。
(五)適於參加之產業:餐飲、零售、生活服務及資訊服務等連鎖加盟業者。
(六)主辦單位:經濟部國際貿易局
(七)執行單位: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
二、參加廠商資格:登錄合格之我國服務業公協會及相關業者(以政府單位及本會資料為準)。 
三、報名手續:
(一)報名時請備齊下列資料:
1.報名表一份(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鑑)。
2.參展產品正片、照片或型錄乙份。
(為印製團員名錄,請提供300pdi規格之圖片電子檔)
(二)報名方式:傳真(02)2757-7261email-yvonnelee@taitra.org.tw 回傳報名表
或郵寄至:外貿協會(台北市11012基隆路一段33310樓服務業推廣中心)。
本展承辦人:服務業推廣中心 李晶晶專員,電話:(02)2725-52001959分機。
(三)報名日期:自即日起至106310日或額滿截止。
(四)繳費:參加廠商報名後需經過外貿協會內部資格審核通過後,將通知繳交下列費用:
1.保證金:每家新臺幣1萬元整。
2.分攤費:參加廠商每家新臺幣45千元整。
(*上述兩項費用可使用支票或匯款方式繳交)
支票受款人請填「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」,並請劃線及加註「禁止背書轉讓」字樣;亦可將費用電匯至「合作金庫世貿分行」帳號:5056-765-767605,請於電匯單備註欄註明活動名稱及繳款通知單號,並於電匯後將收據傳真至(02)2757-7261,李晶晶專員收。
四、分攤費之退還:
分攤費原則上不予退還,惟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,外貿協會得於扣除已發生費用後先行退還餘額,如有尚未發生之費用,參加廠商仍需補繳:
(一)如期辦理出國手續,未獲政府有關機關核准者。
(二)遭遇重大變故,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其退出者。
(三)在外貿協會召開組團會議後3天內,有正當理由以書面申請退出,並經外貿協會同意其退出者。
(四)樣品經審定不適合參加,經外貿協會同意其退出者。
五、參加保證金之退還:
(一)參加保證金於活動結束,除違反相關規定者外,外貿協會將扣除已發生之各項費用後,無息發還餘額。
(二)廠商報名經錄取後申請退出,外貿協會得沒收其保證金。
六、參加費用:
(一)下列費用由外貿協會統籌支付:
1.場地租金及布置費用。
2.團員名冊印製費。
3.辦理國內、外展前行銷活動。
4.展場網路線等公用硬體設備裝設費用。
(二)下列費用由參加廠商自行負擔:
1.交運樣品之出口裝櫃、報關、船運、保險及在目的地國之通關提貨、內陸運輸等費用。
2.機械設備之報關、海運費、內陸運輸及進場費用。
3.超出外貿協會所提供標準攤位配備之其他布置及裝潢費用。
4.國外展會當局發行之買主手冊中之廠商資料登錄費。
5.樣品本身之外包裝費用。
6.未統一交運之樣品,或保稅工廠須用保稅方式出口,其所需辦理之手續及各項費用。
7.樣品進入外國應納之關稅及其他稅捐。
8.機器用水、電及壓縮空氣等費用。
9.參加廠商代表之食宿、機票、交通、行李超重等費用。
  10.活動結束後樣品處理費用。
11.其他臨時發生,無法以外貿協會預算容納之費用。
七、外貿協會負責辦理下列事項:
(一)展示場地規劃、布置設計及攤位分配。
(二)辦理參加手續及有關事宜。
(三)編製團員名冊。
(四)對海外發布消息。
(五)提供動態商情及市場資料。
(六)派員隨團協助。
八、參加廠商應遵守及配合事項:
(一)請派員準時出席相關會議及貿易洽談活動。
(二)請依外貿協會規定如期備妥樣品及裝箱清單參加預展,並據實申報樣品價值。
(三)為維護整體形象,廠商如須於其攤位內張貼任何宣傳品,請事先妥為規劃,並知會外貿協會。
(四)參加廠商不得與其他非本團團員共用其攤位,亦不得擅自轉讓攤位。
(五)拓銷活動期間內必須在場照料樣品接洽交易,並協助提供資料以便外貿協會分析市場及統計推銷成果,其涉及業務機密部分,外貿協會將予審慎保密。
(六)參加廠商之展品、出版品及所提供之團員名冊刊登產品圖文,不得涉及商品仿冒或侵害國內外其他廠商之專利權或商標權、或其他智慧財產權,如涉及仿冒事宜,由廠商自行負擔所有責任,並支付衍生之訴訟仲裁等費用,以及活動主辦國行政或司法裁定之賠償或罰鍰。
(七)參加廠商請依照團務會議公決之行程全程參與,如有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參加,務請事先知會外貿協會。
(八)參加廠商應有團隊精神,遵守團務會議決定事項,服從團長之指揮與領導及外貿協會工作人員之協調。
(九)活動結束後應適當處理其展品。
(十)不做任何損及其他業者之利益或國家名譽之行為。
(十一)團體活動時,請著妥適服裝,並遵守國際禮儀。
(十二)不陳列任何標示Made in China之樣品。   
九、其他事項: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項,適用中華民國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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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
七月
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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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
七月
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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