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運商品:
1. 各類毒品(包括但不限於大麻、大麻籽、鴉片、古柯鹼、嗎啡、海洛因等非法毒品)
2. 藥品(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醫療設備、處方或非處方藥物、樣本、醫療用廢棄物,如針頭、注射器等)
3. 化學物品、生物或化學廢棄物品
4. 爆裂物、壓縮氣體、易燃或易揮發液體或固體、放射性物質、腐蝕性物質、毒性或感染性物質
5. 武器(包括軍事裝備、玩具槍、仿槍枝或其他武器或零件等)、彈藥、刀類等物品
6. 動、植物或其製品(包括但不限於骨灰、骨頭、羽毛、種子、土壤、生物組織等)
7. 盜版或偽造品
8. 瀕臨絕種動植物或其製品,如獸皮皮革、毛皮、犀牛角(粉類或製品)、象牙(或其製品)等
9. 貴重物品,包括但不限於現鈔、有價證券、郵票、古玩、珠寶、貴重金屬和礦石等
10. 屬於國際航空運輸協會(IATA)及國際民航組織(ICAO)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或組織所規定的禁運及限運物品
11. 依據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,禁止交寄之物品,請點此參考>>
註:「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」已於97年2月25日發佈實施,違規空運危險物品(內含鋰電池之各類3C產品、鉛酸電池及高壓噴罐等均屬之),依民航法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,10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