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國貿風險及管控面面觀
- 國貿條規中,買賣雙方容易混淆的交貨條件
- 重點說明三角貿易及OBU的運作
- 附提單說明D/P付款條件下,提單內容與一般提單有何不同
- 不同的付款條件下,出口商如何事先做好功課,以避免臨時做出錯誤的決定。另一方面進口商在進貨前,如何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遭受損失。
- 跨境電商與傳統國際貿易在對外索賠方面的異同
- 實際案例說明:
案例一
買方臨時要求賣方改變交貨條件從CIF Rottendam (鹿特丹)改為CIP Amsterdam (阿姆斯特丹), 對買賣雙方的影響與國貿條規有何關係?
案例二
付款條件使用T/T(電匯),出貨後買方拒不付款,也不提貨,賣方保有正本提單,如何處理讓損失降至最低?
案例三
老客戶(Buyer)要求付款條件從D/P(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單) 改為T/T(電匯),賣方決定前必須考慮的因素。
案例四
在第三地設立境外公司,台灣的控股公司,就可以用來恣意的逃、偷、漏稅嗎?如何善用三角貿易的操作,讓公司運作順利?
案例五
貨主(Shipper)要求船公司在出貨的提單上,做倒填裝船日期(Back Date)以符合信用狀的裝船日期,導致埃及進口商控告船公司及出口商共同詐欺,Back Date對出口商、進口商及船公司潛藏的危機在哪裡?
案例六
台灣的進口商從國外引進較大尺寸的涼風機一批,船進基隆港,業者辦理報關提貨時,遭海關卡關,無法申報進口,導致整批貨退回原出口地,造成無謂的損失,機電產品進口時業者須注意的地方。
案例七
台灣某一貿易商出口一批髮飾品到西班牙的馬德里,付款條件為D/A(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兌交單),原先進口商於付款期限到後,一直賴帳不依約定到銀行付款,但此出口商竟然能利用一點訣竅,成功的要回全部6萬美元的貨款。
案例八
廈門一台商被美國客戶積欠5萬美元的貨款,一念之間基於十幾年的交情,取消採取法律行動對客戶索討欠款,奇蹟式的在4年之後,得到此客戶的回報,把新公司近七成的訂單都下給此台商。
案例九
出貨後,正本提單還在台灣的出口商手上,但承運的Forwarder在目的地山東,卻將此票貨物交給Consignee(受貨人),造成出口商的損失,出口商要求台灣的Forwarder負責,但大陸的Forwarder代理卻辯稱這是一樁詐騙案件,他們也是受害人,拒不負責。
案例十
台北某貿易公司出口傢俱至義大利,萬萬想不到付款條件D/P(付款交單)也會出問題,當船運抵Genova港後,客戶尚未前往銀行辦理付款交單的情況下,居然能把貨物領走,造成此台北出口商八萬美元貨款的損失,後來經過法律訴訟,向承運的Forwarder討回七成的貨款。
案例十一
面對網購的種種問題,電商如何預防以免遭到消費者退貨或投訴,另一方面電商對境外的供應商尤其是中國大陸,必須注意的地方以免造成無謂的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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